合肥新华公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时名称为“合肥新华公学”,后同时使用“合肥新华公学”名称。学校现名为“合肥新华公学”
第三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合肥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民政局。
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学校的住所地为合肥市长江西路7888号
完整章程见附件……
附件:合肥新华公学学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