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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各学校须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双语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民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入学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妥善处理义务教育招生热点难点问题。

(三)免试就近原则。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执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论证,方便就近入学。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三、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细则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一人一案”。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规范、有效实施送教上门,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军人子女等。①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文件执行。②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34号)文件执行。⑤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父母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③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④烈士子女。

(5)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合肥三十五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市行政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安置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其中市管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招生,区管民办学校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条件与公办学校一致,招生计划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组织一次补录(仍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认真贯彻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审批地招生和摇号录取等政策要求。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增加学位供给,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认真贯彻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8〕53号)规定,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学校在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落实学校招生第一责任,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私自承诺、招收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儿童少年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切实执行省市招生入学政策,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年检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存在与公民办学校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纳入“黑名单”、计入年检等处罚。市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区域内学校违规行为累计情况进行考核。网上报名系统录入率将纳入2020年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发展)内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招生咨询、报名登记、入学报到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任何机构或个人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学校要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简章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要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各县(市)区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

合肥市教育局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合肥市市区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日  期

工 作 安 排

6月23日

公布招生方案(含学区划分方案)

7月4-18日

7月4-17日民办学校网上报名,其中9-11日、17-18日线下资格审核(须提前网上登记、预约)

7月4-6日,公办学校七年级入学集体报名

7月11-13日,公办学校一年级入学报名

7月19日

公办学校七年级入学回户口所在地单独报名

7月21-22日

民办学校第一轮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电脑摇号)

7月23-28日

未招满的民办学校7月23-27日网上补录报名,其中27-28日线下资格审核(须提前网上登记、预约)

7月25-26日

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入学报名

7月31日

民办学校补录(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电脑摇号)

8月1日

公办学校入学补报名(含民办学校摇号未录取的学生)

8月3-4日

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入学补报名

8月20日前

公办学校发布录取结果,将所有新生信息录入网上报名系统

9月30日前

完成新生学籍申报和审批;上报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总结

说明:各县(市)招生工作时间安排可比照市区执行。

附件2

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咨询举报电话

部  门

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

肥东县教体局

67711156

67730119

肥西县教体局

68850403

68841757

长丰县教体局

66671595

66671693

庐江县教体局

87312552

82563602

87333960

巢湖市教体局

82621348

82620092

瑶海区教体局

64494987

64418757

64487427

庐阳区教体局

65699982

65699999

蜀山区教体局

65597677

65597673

包河区教体局

63357137

63357825

63357132

63357793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65318011

65359615

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63679104

63886197

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68168071

65777123

合肥市教育局

63505200

63505593

63505128

635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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